我公司向进货商进货,因延迟付款,对方收取价外费用(延迟付款利息),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公司,请问我拿到对方的价外费用(利息)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可抵扣税款,此项费用是否可计入产品成本,在所得税前扣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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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价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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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1) 您好!现针对您所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可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因此,贵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符合规定可予以抵扣应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判定。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费用是否符合以上规定可予以税前扣除应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