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加大支持全民创业力度,根据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以创业促进就业,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汉地区城乡劳动者(含非本市户籍的外地来汉创业人员)在我市自主创业,依法开办个体工商户,自主、合伙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房地产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其他企业除外),也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小型企业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区可从有意愿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银行和担保机构中选取一家或多家银行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具体经办本区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与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应签订合作协议,按本办法的规定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各区选取的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及签订的有关合作协议应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备案。鼓励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确定经办机构,通过竞争确定贷款损失分担方式,但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的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分担损失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比例。
第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实行以区为主,市、区两级操作模式,建立市、区两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存入经办银行,封闭运行。对经办银行的贷款损失或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按本办法的规定给予补偿。
第五条 从事个体经营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具体金额由相关经办机构确定。个人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贷款利率最高可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对按时还款的借款人,可给予第二次个人贷款,贷款期限最长2年,并按第一次个人贷款享受全额贴息政策,贷款不受同一项目和时间限制,但须遵从《关于做好我市小额担保二次贴息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武人社发〔2011〕101号)其它规定条件。
对1年内新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和农村劳动者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2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最高额度为400万元,达不到比例的,按实际吸纳人员每人10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400万元额度。
第六条 除高校毕业生外,借款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应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可采取实物抵押或耕地、林地、养殖水面的经营权抵押、有价证券质押、第三方信用担保等方式。提供反担保的第三方企业信用担保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净资产的50%。鼓励武汉地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工作人员为创业人员提供信用担保。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经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批准最高可为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200万元的信用担保或反担保。
第七条 城乡劳动者个人贷款办理程序。
(一)自主创业人员到创业地或户籍所在辖区社区(村,下同)服务站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应提交以下资料:(1)《武汉市个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见附件1);(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残疾人还应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农业创业者还应提供市级以上认定的农业科技示范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巾帼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4)工商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5)创业项目计划书或《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及还款计划》(见附件2)。
(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受理后,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调查,调查申请人是否具有一定的经营能力,有无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金,申请人在辖区内有无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等情况,填写《武汉市小额担保贷款项目调查表》(见附件3)和《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带动就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4),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推荐。
(三)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确认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调查推荐程序履行到位、社区经办人员签字及签署公章无误后,在《武汉市个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报送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四)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有疑问的进行实地核查,对微利项目加盖“微利项目”印章。其中农业创业者和残疾人的创业项目还须先分别报区农业局和区残联,由区农业局和区残联对创业者身份进行认定后,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对象和项目,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直接推荐到本区担保机构(保险机构)。
(五)区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在受理担保贷款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经营场地、经营项目、经营能力和信用记录等进行调查和评估,符合条件的,出具《担保承诺书》(见附件5),办结反担保手续。担保人采取信用担保方式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应在经办银行协助下,通过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社会联合征信系统”查询担保人有无恶意不良记录。经查询核实,担保人有恶意不良记录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不得受理其反担保;担保人无恶意不良记录的,由担保人填写《武汉市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审批表》(见附件6),交担保机构(保险机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审核后,向担保人所在单位发出《担保人责任告知书》(见附件7),并经所在单位盖章确认后,出具《担保承诺书》,向经办银行推荐,并通知申请人凭相关资料到经办银行办理贷款审核手续。
没有担保机构(保险机构)的区,申请人可采取实物抵押或耕地、林地、养殖水面的经营权抵押、有价证券质押、第三方信用担保等方式担保。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贷款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负责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完整性、创业项目是否符合贷款范围等情况进行核对。由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提供担保的,应将相关材料交区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对担保人情况进行复核后,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送交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在10个工作日内负责对申请人的经营场地、经营项目、经营能力、信用记录和还款来源进行调查和评估;通过“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申请人和担保人的信用情况,与申请人和担保人签订借款和担保合同后放款。
不同意贷款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应注明原因并将申请材料退还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申请材料退还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所,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所退还给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退还给申请人。属于农业创业者和残疾人创业者的,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申请材料退还给区农业局、区残联。
(六)经办银行收到担保机构(保险机构)推荐的担保资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担保人的信用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无严重不良记录的,应直接发放贷款,并在发放贷款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盖章确认的《武汉市个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送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财政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申请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贷款日期、金额及经办人员姓名。
对不予放款的,经办银行要在2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审核意见回告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再按规定程序退还申请材料。
创业妇女还可以向武汉市妇女创业中心以及经市妇联认定的市级巾帼创业基地直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由武汉市妇女创业中心和市级巾帼创业基地会同社区初审,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查同意后,向担保机构推荐,其它程序不变,具体按照《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 武汉市妇女联合会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武财金〔2010〕903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 高校毕业生贷款条件及程序。
(一)对在我市自主创业,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五年内(含毕业学年)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申请贷款,并提交以下资料:《武汉市个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和《武汉市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创业项目计划书以及发明专利证书或各类创业大赛获奖证书、孵化基地入住证明等。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受理申请人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应会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对创业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同时对申请报告、企业资产状况、经营能力、经济实力、信用记录、贷款用途等进行调查和评估,确定贷款额度,并在《担保承诺书》上签署意见,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核准后,由经办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人签署贷款协议,并发放贷款。
高校毕业生也可按第七条规定条款向各区申请城乡劳动者个人小额担保贷款。
第九条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办理程序。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可采取先贷款后认定和先认定后贷款两种方式。
(一)先贷款后认定方式的贷款办理程序。由经办银行核实企业经营状况等有关情况,符合贷款条件的,由经办银行先行发放贷款。企业应在银行放贷之日起3个月以内(超过3个月的,市财政部门不予贴息)填写《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见附件8),并提供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工商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近3个月银行利息清单、近3个月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或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新招用员工《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资料,向企业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经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贴息。
(二)先认定后贷款的贷款办理程序。由企业填写《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提供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工商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或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新招用员工《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及会计事务所出具包括有营业收入的财务报告书等相关资料向企业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格认定,经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一年内向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经办银行对企业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审核,认可担保方式后,确定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并发放贷款。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担保方式由企业与经办银行自行确定,如需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须填写《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担保申请表》(见附件9),经市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担保机构共同考察后,向经办银行承诺贷款担保。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不限于市、区确定的个人贷款经办银行,可由企业自行选择其他商业银行。
第十条 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管理。
(一)财政分级分担贴息资金额度及比例。规定额度、期限和利率内的个人贷款,由财政全额贴息(展期和逾期不贴息),其中微利项目在国家规定额度内的贷款由中央财政负担75%的贴息资金,超过规定额度及范围的贴息资金由市、区财政各负担50%。劳动密集型小企业200万元(含)以内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利息中央财政贴息25%,市、区财政各贴息12.5%;200万元至400万元部分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利息,市、区财政各贴息25%;展期和逾期的贷款利息、上浮利率的利息及超过400万元以上贷款的利息,由企业自行负担。
(二)经办银行应按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有关规定,计算个人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应贴息金额,个人贷款按季贴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在企业结清贷款本息后贴息。个人贷款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分别由经办银行和企业在季后和贷款还清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部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主要包含贷款发生额、贷款发生笔数、贷款贴息起止时间、本次申请贴息期限、利率、贴息金额等内容;《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0);个人微利项目贷款、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计收利息清单;《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证明》;贷款合同,借、还款凭证及复印件。其中,经办银行在将资料报送财政部门之前,还需通过“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本人及家庭成员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房贷款以外是否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未结清记录,有未结清记录的需要注明。
(三)区财政部门收到经办银行和企业报送的贴息资金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贷款发放情况、贴息项目、贴息时间、申请贴息金额等进行审核,拨付贴息资金。并将本区财政部门关于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请示文件、《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统计表》、经办银行和企业报送的贴息申请材料等装订成册后,报市财政部门。
(四)市财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各区上报的个人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情况、贴息项目、贴息期限、贴息金额、基准利率等项目审核工作,同时,将各区财政部门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统计表》汇总上报省财政厅和财政部驻湖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
(五)市财政局根据各区财政部门的申请,经审核后预拨贴息资金,年终进行结算。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安排贴息的小额担保贷款,要与中央财政贴息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分离管理、分账核算。
第十一条 加强小额担保贷款风险控制。
(一)担保贷款余额接近担保基金本金5倍时,担保机构应及时向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银行提出预警。达到5倍时,经办银行应暂停发放贷款。
(二)经办银行要发挥区(街道、社区)作用,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的监测。当区(街道、社区)推荐的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和相关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和经办银行应相应停止受理该区(街道、社区)新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直至区(街道、社区)采取相应措施,将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降至20%以下。
(三)当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对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代偿率,即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对单个经办银行代位清偿总额与担保基金担保责任余额之比达到15%时,经办银行应暂停受理该担保机构(保险机构)担保业务,直至区(街道、社区)采取相应措施,再根据具体情况恢复受理该担保机构(保险机构)担保的贷款。
(四)支持银行与信用社区签订合作协议,建立社区信用担保机制。对于信用社区推荐的项目前景好、经济效益好、个人信誉好、经营场所在社区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持信用社区出具的证明,担保机构(保险机构)直接办理担保手续,经办银行凭担保函发放贷款。
(五)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管理部门应加强小额担保贷款信息化管理,协调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和经办银行对申请人及担保人进行监督管理,掌握申请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借款人按约履行义务。
第十二条 健全完善小额担保贷款风险共担机制。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应按有关协议,及时催收到期贷款。对到期且经银行3个月催收仍未归还的个人贷款和先认定后贷款的400万元以内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由担保机构(保险机构)按合同约定履行担保责任,担保基金给予一定补偿的方式,按催收、代偿、清偿、追收、核销等五个环节进行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催收。贷款到期,申请人不能按期足额还款时,经办银行应及时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并与担保机构(保险机构)联合发送催收函给申请人和担保人,在逾期1个月之内,由经办银行牵头组织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人所在社区现场催讨,填写《小额担保贷款催收记录表》(见附件11),形成书面催收记录,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对高校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全部用于创业项目,确因创业失败无力归还贷款的,经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核实,可只按应还贷款的10%催收,其余部分予以核销,不影响其信用记录。
对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担保的逾期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由审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组织财政部门、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和经办银行联合催收。
(二)代偿。对通过催收后确实无法收回的逾期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应在逾期2个月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机构(保险机构)提出书面的代偿申请,提交《逾期贷款代偿补偿申请表》(见附件12)及相关合同、资金拨付凭证等。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审核属实的,应在贷款逾期3个月内按个人逾期贷款(包括贷款本金和3个月逾期利息,下同)98%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100%的金额,将代偿资金支付给银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代偿义务产生的三个月以外的逾期利息,根据责任划分由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各自承担。
经办银行应在收到代偿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与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完成债权移交手续,并报同级人民银行管理部门对损失部分资金进行核销,但保留追收资金分配权益。
(三)补偿。
1、对审核属实的逾期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应在代偿后10个工作日内将《逾期贷款代偿补偿申请表》及相关合同、贷款及代偿资金拨付凭证等,报区(其中高校毕业生贷款、市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担保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报市,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对审核属实的,区财政部门应在贷款逾期4个月内按个人逾期担保贷款90%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400万元以内担保贷款10%的金额,补偿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原因导致逾期4个月后未补偿的,由区财政部门按同期存款基准利率给予担保机构(保险机构)补偿资金占用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采取先认定后贷款方式,由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提供反担保的200万元以内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损失,由担保机构和担保基金各承担50%。
2、市财政部门按各区当年新增小额担保贷款的2%,同时结合各区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放大倍数、贷款回收率、目标任务等工作绩效因素,核拨担保基金,用于补充各区担保基金。各区农业创业者贷款和残疾人创业贷款损失,分别经区农业、残联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市农业、残联和财政部门审批后,按贷款损失的10%,分别用农业创业者和残疾人的创业担保基金补充各区担保基金。省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承担各区担保损失的20%,具体办法按《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鄂人社发〔2013〕33号)文件执行。
3、因经办机构把关不严而发生的假冒申请人、担保人的欺诈贷款,不予补偿。欺诈贷款由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支行会商认定,并明确造成欺诈贷款的责任方,由责任方承担损失。
4、无担保机构(保险机构)的区,由经办银行在贷款逾期2个月后的5个工作日内直接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提交《逾期贷款代偿补偿申请表》及相关合同、资金拨付凭证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属实的,区财政部门应在贷款逾期3个月内按逾期贷款98%的金额,将代偿资金支付给银行;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原因导致超过3个月后未代偿的,由区财政部门按同期存款基准利率给予银行代偿资金占用费。
(四)追收。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应采取拍卖抵(质)押物、申请仲裁或诉讼等法律允许的方式,在贷款逾期4个月内开始追收。由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工作人员提供反担保的,可经过仲裁或诉讼法定程序后,根据法律裁定结果,由单位采取按月扣除工资等方式,协助担保机构(保险机构)或经办银行尽快追收贷款本息。追收回的资金按如下程序使用:按不超过追回贷款20%的金额据实列支追债人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强制执行费、公证费、拍卖费等追债费用;按代偿损失分担比例弥补担保基金代偿损失、担保机构(保险机构)代偿损失和银行损失;余款退还申请人。因追收人未在逾期4个月内开始及时采取有效法律措施追债造成的担保基金损失,追收人应给予补偿。
(五)核销。
1、准予核销的呆账贷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申请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追偿人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债权;
(2)申请人死亡或以法律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追偿人对申请人、借款人财产继承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3)申请人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无法归还贷款,追偿人对申请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4)申请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无法归还贷款,追偿人对申请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申请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债权,以及追偿人未向申请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不得核销。
2、追偿人填写《小额担保贷款呆账核销申报表》(见附件13),可对逾期3年后,符合条件的呆账贷款申请核销,其中高校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市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担保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向市级部门申报,其他个人贷款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担保贷款向区级部门申报。追偿人申请核销呆账贷款应提交如下资料:呆账核销申报表及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复印件;申请人、担保人基本情况说明;催收情况说明;申请人、担保人死亡或清算等证明符合核销条件的有关材料。
3、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对呆账贷款予以核销。
第十三条 健全完善工作考核制度。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将目标任务下达到各区及相关职能部门,实行定期通报、检查和年终考评的考核工作制度。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作为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和信用社区等工作的重点考评内容之一,且纳入“武汉地区金融机构执行信贷政策综合评估考核标准”中。经办银行应按照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的要求,积极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并建立小额担保贷款考核制度。经办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信贷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第十四条 健全完善工作奖补制度。对担保机构(保险机构)根据贷款期限,按当年新增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和400万元以内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2.5%/年的标准给予担保费,担保费由各区财政在当年12月26日前支付给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市财政年终对区清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工作经费从其标准,由市财政年终据实核拨。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依据贷款余额、新增贷款额、贷款回收率等指标完成情况,给予相关经办银行奖励。对当年贷款回收率达到98%以上、经办金融机构担保放大倍数达到3倍以上的区,市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经办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含信用社区)、财政部门等给予小额担保贷款奖补资金,具体奖励办法按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武汉市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工作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财金〔2011〕1009号)文件执行。各区奖补资金分配方案须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一)对恶意逃避和骗取银行贷款的申请人和担保人,经办银行应将其不良记录输入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其提出的新增贷款需求,商业银行应持审慎态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取消其已享受的国家其他相关优惠政策。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公室将定期汇总相关情况,集中登报曝光。
(二)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开展不力、申请人恶意逃避和骗取贷款问题突出的社区,将取消其充分就业社区和信用社区的荣誉称号或参评资格。同时,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向各区人民政府进行通报。
(三)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私利而参与骗贷的,或因审核(复核)不严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将由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责令整改,并由单位人事部门予以当事人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个人和所在部门3年内不得参与全市就业创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
(四)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和经办银行不积极履行职责,造成借款人不能如期申贷,1个季度超过10笔不足20笔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同时相应扣减本年度小额担保贷款奖补资金;超过20笔的,将取消其经办资格。
第十六条 建立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人民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经办银行等部门,不定期召开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议,研究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中的问题,通报贷款目标任务进展情况,对担保基金运行、贴息、代偿、核销等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加强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对2013年12月31日前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除按原办法给予担保费外,另按担保责任余额2.5%的比例增加1年的担保费,相关贷款损失的处理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其中2013年12月31日前已经发生的逾期贷款,各区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先代偿、后追收追责的原则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附件:1.武汉市个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
2.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及还款计划
3.武汉市小额担保贷款项目调查表
4.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带动就业基本情况表
5.担保承诺书
6.武汉市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审批表
7.担保人责任告知书
8.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
9.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担保申请表
10.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统计表
11.小额担保贷款催收记录表
12.逾期贷款代偿补偿申请表
13.小额担保贷款呆账核销申报表
附件1(用黑体)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3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