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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州大正财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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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登记规范
1. 全体合伙人、拟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企业股东(发起人、出资人)、合伙人、投资人出资信息表》、 
4.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5.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或者产权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
提交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已申报预售合同或者预告登记证明复印件,《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
证》及派出所编订门牌的证明复印件。
(2)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没有房屋产
权证明,但符合《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临时经营场所要求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复印件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使
用证明》。
(3)租赁已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市场场地使用证明的市场
铺位,提交铺位租赁合同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住所或经营场所位于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或科技园等园区
的,提交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5)属于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承租人转租军队房产的,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复印件。
(6)租赁合同已备案的,提交经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复印件。
7.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委派代表的身份证
明复印件
9. 实际缴付出资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
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
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还应当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外国合伙人以在中国境内依法获得的人民币出资的,还应当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
内人民币利润或者其他人民币合法收益再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10. 属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还需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
明和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