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的分公司是否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答: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分支机构负责人或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是否需要到登记机关办理签名备案?
答: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企业设立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时,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前来登记机关签字备案。因该《规定》对负责人、首席代表的签字备案没有相关规定,故负责人、首席代表无须办理签字备案。
事业单位法人,能否设立不具法人资格的营业单位?
答: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事业单位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注册。因此,事业单位法人,不能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营业单位。
外国(台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否从事经营活动?
答:外国(台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经(批准)登记后,可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但是,两国政府已有协议的,按其规定办理。如外国航空公司、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等常驻代表机构可从事经批准登记范围内的经营活动。
常驻代表机构派出企业如何对所提交的“合法开业证明”(通常指“公司注册证书”或“商业登记”或“营业登记”)进行境外认证?
答:首先,由派出企业所在国政府公证机关对其“公司合法开业证”(翻译)进行公证。然后,将公证后的文件送交中国驻派出企业所在国大使馆(领事)馆经商处进行认证。港澳地区派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公司注册证书”及“商业登记”)由所在地中国委托公证人(中国司法部委托公证的香港或澳门律师)进行认证。
外国(港澳台)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资格条件是什么?
答:持合法普通护照的外国公民;在境外已经获得外国长期居住资格的中国公民;持有效证件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已向当地外事服务单位办理了申报手续的中国公民。
外国(港澳台)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答:由于外国(港澳台)企业常驻代表机不具有法人资格,故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外国(港澳台)企业对其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活动承担法律责任。例如:常驻代表机构在办理注销登记后,如有未了事宜,原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必须继续承担清理责任。
外国(港澳台)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如何界定?
答:代表该派出企业进行其业务范围内的业务联络、产品介绍、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非直接经营活动。
常驻代表机构的 “有效期限”有何规定?
答:“有效期限”是指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的有效期限。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的有效期限为一年,逾期需要继续常驻的,必须办理延期登记。
外国(港澳台)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办公场所有何要求?如何聘请外籍雇员及中方雇员?
答:(1)办公场地必须为写字楼用途或商业用途或非住宅用途。
(2)常驻代表机构聘用外籍雇员,可直接向所在地劳动就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就业许可及就业证手续。
(3)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方雇员,应向所在地政府批准的外事服务单位申请办理劳动合同及相关社会保障手续。
关于贸易类及分销类外商投资企业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经营范围核准问题。
答:(1)贸易类及分销类外商投资企业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必须提交原批准机关允许设立分支机构批件。
(2)非商业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加分销经营内容,其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如也增加“分销”、“进出口”等内容,也必须由原审批机构出具批件。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是否需要提交“核转函”及“董事会决议”?
答:(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51号),公司制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公司不需提交隶属企业的“董事会决议 ”及企业所在地原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核转通知函”。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国务院令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0国家工商总局第96号令),非公司制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需提交隶属企业的“董事会决议”及企业所在地原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核转通知函”。
公司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吗?
答:不可以。依据修改过的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公司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只可以设立分公司。
外国企业是否可以聘请中国公民(不含在境外已获得外国长期居住资格的中国公民)担任其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或代表?
答:可以。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四款的规定:外国企业聘请中国公民(不含在境外已获得外国长期居住资格的中国公民)担任其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或代表,必须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办理申报手续。